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34號
債 權 人 黃藍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盛國際餐飲股份有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債務人姓名為「豐盛國際餐飲股份
有公司」,惟依後附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債務人姓名應
為「豐盛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應具狀更正,
並請務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豐盛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109年4月30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23924號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
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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