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621號
TCDV,109,司促,14621,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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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林明濬即林明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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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