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28號
TCDV,109,司促,14428,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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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美美即林依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緣相對人林美美即林依蓉於民國94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8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
  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0000元整,及自民國
  94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第
  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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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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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美美即林│自民國94年09│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百分之│
│  │80000 │依蓉   │月26日起  │8月31日止  │二十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   │     │9月01日起  │      │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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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