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債 權 人 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淑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如為蕭淑霞及王漢榮二人,則:
①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諸如契約書等)。
②陳報債務人各自實際住居所地址。
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倘債務人僅一人則毋須繳
納)。
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及金額是否有誤?(正確金額二人合
計應為10,769元);應區分對蕭淑霞、王漢榮各自請求
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⑤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名稱是否有誤?按書狀上所記載「苗栗市公所
」與其用印「苗栗縣苗栗市公所」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無權占用9筆土地建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