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34號
TCDV,109,司促,14334,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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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
債 權 人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惠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志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名稱究為廣三甲天「厦」管理委員會或廣三
   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㈡確認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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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