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32號
TCDV,109,司促,14332,202005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32號
債 權 人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惠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玉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債權人姓名載明為廣三甲天「厦
   」管理委員會,與印文及後附區公所函不符,應具狀更正
   為正確姓名。又請求標的內利息僅載明5%,未敘明計算方
   式為為年息,應具狀釋明,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
   狀繕本4份。
  ㈡提出債務人洪玉鳳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
   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7樓)。並請提出債務人洪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