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32號
債 權 人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惠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玉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債權人姓名載明為廣三甲天「厦
」管理委員會,與印文及後附區公所函不符,應具狀更正
為正確姓名。又請求標的內利息僅載明5%,未敘明計算方
式為為年息,應具狀釋明,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
狀繕本4份。
㈡提出債務人洪玉鳳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
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7樓)。並請提出債務人洪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