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25號
TCDV,109,司促,14325,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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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債 權 人 廖家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承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二份存證信函內容不符)。】,債權人僅具狀陳明 兩造只有口頭上之約定等語,未補正上開命補正事項㈡,其 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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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