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債 權 人 林連財
債 務 人 廖傳旺即豪記室內設計裝璜工程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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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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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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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7月28日 │429,400元 │109年3月13日 │PD34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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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2月20日 │80,100元 │109年2月25日 │QD0773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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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11月10日 │170,000元 │108年12月3日 │QD0773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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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8年11月30日 │221,900元 │109年3月4日 │PD3400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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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