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0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奕奕股份有限公司、盧真星、盧真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盧「真」星、債務人盧「真」財姓名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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