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債 權 人 黃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蔡瑞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依據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請求?
㈡承上,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提出對債務人蔡瑞玉請求之
釋明資料。(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忠春企業有限公
司,非蔡瑞玉,蔡瑞玉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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