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038號
TCDV,109,司促,13038,202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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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債 權 人 黃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蔡瑞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依據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請求?
  ㈡承上,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提出對債務人蔡瑞玉請求之
   釋明資料。(因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為忠春企業有限公
   司,非蔡瑞玉蔡瑞玉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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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