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鉅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陵律師 被 告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七一號十一樓之三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伍偉華律師 范 惇律師 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八樓八一七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附註:原告請提出美國客戶支付合泉成系爭鎖卡之證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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