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尚瑜律師為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世界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讚 公司)股東,世界讚公司前董事長劉吉城本來是聲請人法人 代表,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21日改派翁立民為 聲請人法人代表擔任世界讚公司董事,所以需要召開董事會 推選董事長,不料,其他董事都置之不理,聲請人法人代表 翁立民沒有能力說服任何董事於董事會選任董事長,也沒有 能力召開股東會改(補)選董事,劉吉城在辭任前後試圖以 上述方式補選董事長,但都是人數不足。為此,聲請法院為 世界讚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前段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 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 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另一方面,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 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 選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非訟事件法 第183條第1項、第5項亦有明文。經查:
(一)依照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世界讚公司的董事有蔡靜觀、 丁進益、柯姵彤、孝行人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進榮 、聲請人法人代表劉吉城。依照聲請人所提出108年11月 21日改派翁立民為聲請人法人代表擔任世界讚公司董事的 「法人代表指(改)派書」,可知劉吉城董事席次應已由 翁立民取代,且聲請人是世界讚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有向 本院聲請為世界讚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的資格。(二)經本院發函徵詢其他董事、監察人及登記代表人劉吉城的 意見,柯姵彤、林進榮分別回函說明其已先後於108年6月 18日、108年8月29日辭任董事,其他人則未回應。再參照 聲請人所提出之聯絡紀錄,可見尚存董事蔡靜觀、丁進益 確實消極不為行使職權,亦即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使得 世界讚公司到現在還無法有董事長,並陷入僵局,當然致 世界讚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因此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前段
規定,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應屬妥適。
(三)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世界讚 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律師,主要任務為召開股東會改(補) 選不怠於行使職權之董事,及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經 臺中律師公會回函提供願任名冊,本院參酌該名冊,從中 選任林尚瑜律師為世界讚公司臨時管理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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