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李林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海瀛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