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36號
TCDV,109,勞小,36,2020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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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李林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海瀛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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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