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42號
TCDV,109,勞執,42,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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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廖淑娟 
相 對 人 悅顏養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7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980E477)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80,86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 103年11月至107年1 月工資之勞資爭議與返還借款,於108年7月29日經社團法人 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 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 會進行調解,於108年7月29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 文第1項所示,合計為 1,446,868元(即103年11月至107年1 月工資合計486,868元及返還借款960,000元),又因相對人 僅給付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款項,於109年4月1日起即 未依調解紀錄給付,其餘款合計新臺幣1,380,868元。 業據 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案號:1980E477)與約定之帳戶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對 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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