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47號
TCDV,108,重訴,147,2020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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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林宏昌 

法定代理人 周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
徵上訴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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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