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81號
TCDV,108,訴,881,2020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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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天來 
       江賴幼 
       盧文娟 
       賴錦榮 
       賴錦輝 
       賴月波 
       賴大雅 
       盧雅娟 

       盧錦坤 
       盧錦勇 
       盧淑娟 
       盧錦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松柏等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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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