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天來
江賴幼
盧文娟
賴錦榮
賴錦輝
賴月波
賴大雅
盧雅娟
盧錦坤
盧錦勇
盧淑娟
盧錦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松柏等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