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840號
TCDV,108,訴,3840,202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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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昱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秋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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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