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02號
TCDV,108,訴,2602,2020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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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2號
上 訴 人 張乃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3日108 年度字訴
第2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1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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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