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01號
TCDV,108,訴,2201,202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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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1號
上 訴 人 黃仲宏 


被 上 訴人 柯岐儒 
      楊明仁 

      楊東林 

      楊明潭 
      陳朝豊 
      楊朝欽 
      楊肇濱 
      楊肇棟 
      楊許玉花(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福森(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福銘(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鳳(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記(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
月3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萬58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萬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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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