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1號
上 訴 人 黃仲宏
被 上 訴人 柯岐儒
楊明仁
楊東林
楊明潭
陳朝豊
楊朝欽
楊肇濱
楊肇棟
楊許玉花(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福森(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福銘(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鳳(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記(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
月3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萬58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萬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