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55號
TCDV,108,訴,1655,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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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
16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5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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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