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陳怡安
被 告 施天原
訴訟代理人 施閎厤
被 告 施天喜
紀明雄
紀同陽
葉麗雲
施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被告施天原、葉麗雲、施忠男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故請求變更訴之聲明(詳民國109 年4 月30日民事準備四狀)。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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