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李月娥
董李秋梅
李月猜
被上訴人 徐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裁定均於109 年4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