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316號
TCDV,108,簡上,316,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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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林青弘 

被上訴人  陳照明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5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補正下列事項:一、被上訴人請就上訴人於109年3月31日「民事聲請暨陳報狀」 所載有關「被上訴人應回復與返還上訴人占有系爭房屋之原 狀,回復與返還之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聲明,表示意 見。
二、兩造依卷內資料,就本件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以10萬7000元 、房屋坐落土地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以1萬5040元計算,是 否同意?請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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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