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8年度,18號
TCDV,108,消債職聲免,18,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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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安妮即黃本雀即王本雀


代 理 人 洪主雯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代 表 人 林增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鴻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安妮即黃本雀即王本雀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 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故意隱匿、毀損 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 權人受有損害。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聲請清 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 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 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 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同條例第133條、134 條有明文規定。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 定後,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所定之 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 務人之債務。
二、債務人黃安妮即黃本雀即王本雀(下稱債務人)前於民國10 6年10月6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經本院於107 年3月26日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自同日上午10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惟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更生執行程序中查悉相 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 權總額已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本院乃於107年10月



30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同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清算,將清算財團5,10 3元分配予債權人後,於108年10月15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2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 消債更字第25號、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107年度消 債清字第25號、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分 配表及相關卷證可憑。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是否 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經本院詢問全體無擔保無優先權之普通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表示意見,未經全體普通 債權人表示同意債務人免責,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應不免責 事由:
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 不免責為例外,故債權人如主張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 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提出相當之事證以實其說, 合先敘明。
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 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 事由?有無國外旅遊、投資金融商品、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或 商業保險未陳報?及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院 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單是否曾有質借而減損價值?以查其是 否有該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惟均未具體指明債務人有何項 符合不免責事由之行為。且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並無任 何投資金融商品之財產資料,有債務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 件明細在卷;其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商 業保險,並無保單質借紀錄,有該公司108年5月13日(108 )三法字第00546號函在卷;又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自 104年1月1日起至109年1月之入出境資料顯示,債務人於上 開期間內並無入出境資料;暨本院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查 結果,債務人並無領取該局相關社福補助或津貼,有臺中市 政府社會局108年12月25日中市社助字第108153732號函可憑 ,依上開調查結果,均無從認為債務人有何項應不免責之情 形。
⒊各債權人既未具體主張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本院依職權亦查無



債務人有符合該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存在,自無從認 債務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裁定不免責。 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 事由:
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 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後,復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及終止,法院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收 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40號研討意見參照)。而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 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 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 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 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定有明文。故,本院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為免責與否之審查時,應先就債務人 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起至本件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計 算其固定收入與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後有餘額者,再計算比較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與債 務人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以認定是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前段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⒉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即107年3月26日起,係在肉多 多火鍋店工作至107年9月9日,月薪29,000元;自107年9月2 1日起迄今,係在祥富水產沙茶火鍋店工作,月薪23,000元 ,另有全勤及分紅每月2,500元、加班費5,500元、三節獎金 及生日禮金各500元,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台中市最低生 活費用1.2計算,即107、108年為16,576元,109年為17,516 元等情,業據債務人於本院107年10月22日、109年1月13訊 問時陳述在卷,並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107年度所得調件 明細可憑,則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迄今,領有薪 資所得29,000元至31,000元不等,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6 ,576元至17,516元後,仍有餘額,可堪認定。 ⒊債務人於106年10月6日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可 處分所得為:104年10月至105年6月30日在真北平火鍋店工



作,其中104年11月至105年2月,每月收入為23,000元,其 餘月份為20,444元;105年7月起至106年4間失業;106年4月 24日起至106年10月在昭日堂燒烤店工作,每月收入26,000 元、全勤獎金2,000元;另106年7月至10月領取原民會租金 補助每月3,970元,合計領取11,910元;債務人之弟於105年 8月至106年1月間,每月補貼債務人15,000元,合計90,000 元;債務人於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前2年間必要生活費用 為每月17,411元(含分攤房租每月4,000元、勞、健保費842 元、分攤水電瓦斯費925元、電信費890元、交通費894元、 餐費及雜支9,000元、醫療費860元)等情,業據債務人於本 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債務人提出104年、105年、106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存摺影本、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各項支出收據為證,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數額固略高於臺中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惟依其所 列之支出項目、金額及檢附之各項支出憑證等,堪認均屬必 要之支出,其金額亦尚屬相當,堪以採信。
⒋據此計算,債務人於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總額為443,882元(計算式:⑴104年10月6日至104年10 月31日:20,444元×26/31=17,147元;104年11月至105年2 月:23,000元×4=92,000元;105年3月至105年6月:20,44 4元×4=81,776元;⑵106年4月24日至106年4月30日:28,0 00元×7/30=6,533元;106年5月至106年9月:28,000元×5 =140,000元;106年10月1日至106年10月5日:28,000元×5 /31=4,516元;⑶106年7月-106年10月:3,970×3=11,910 元;⑷105年8月至106年1月:15,000元×6=90,000元。⑴ +⑵+⑶+⑷=443,882元);而其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總 額則為417,864元(17,411元×24=417,864元)。則本件債 務人於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6,018元(計算式:443,882元- 417,864元=26,018元),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分配 總額為5,103元,如前所述。準此,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視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債務人即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是堪認定。四、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既經裁定終結確定,而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復未 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首揭說明,本院自應為債務 人不免責之裁定。惟債務人於本件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如繼 續清償而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或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 債務人得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142條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 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第1項: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債務人嗣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說明:
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如附表F欄所示數額時, 得依第141條第1項聲請裁定免責。或繼續清償如附表H欄所 示數額時,得依第1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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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