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瞿珮玲
被 上訴人 戴河南即中台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03,3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