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77號
第 三 人 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蘇駿杰之繼承人蘇怡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蘇駿杰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 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求利息年息20%之依據為何?( 依借據所示每萬元利息500元,並未記載為年息或月息或日 息,無法判斷利息計算方式。)㈡確認債務人林金成為主債 務人或一般保證人,若為一般保證人,請提出對主債務人執 行無結果之證明。】,經民國108年12月20日送達原債權人 即被繼承人蘇駿杰,原債權人即被繼承人蘇駿杰於民國109 年1月3日死亡,惟其繼承人迄今未承受訴訟,亦未補正上開 事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