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67號
TCDV,108,勞訴,267,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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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阿迪(ADI DEPUTRA)


      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迪丁(DIDIN HALIDIN)

      杜亞納(DURYANA)

      德微(DWIFATKHUR ROHMAN

      可欣(KHOSIM NURSEHA)

      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

      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

      菲克利(MUHAMAD FIKRI)

      歐甘(MUHAMMAD OGAN)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西帝(SITI AMINA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江金山

複 代理人 吳翠華 
複 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追加 被告 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宏 
追加 被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追加 被告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27、7815、9574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世新國際人力 資源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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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