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22號
107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原 告 沈文梂
複 代理人 胡玉龍
原 告 洪乙彥
廖朝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侯春慧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侯墨林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侯傑能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侯傑翔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侯傑勛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陳委俊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琪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侯志和 (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成 (林華娥之承受訴訟人)
陳永海 (林華娥之承受訴訟人)
黃陳麗珠(林華娥之承受訴訟人)
陳生財 (林華娥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珍 (林華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春慧、侯墨林、侯傑能、侯傑翔、侯傑勛、陳委俊、
陳雅琪、侯志和為被告侯水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陳永成、陳永海、黃陳麗珠、陳生財、陳美珍為被告林華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水性、林華娥分別於民國107年10月10日、107 年11月2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 第3422號卷三第64頁、第79頁、重訴658號卷三第160頁、第 175頁),原告已具狀向本院聲明由被告侯水性、林華娥之 繼承人承受訴訟,而被告侯水性之繼承人為被告侯春慧、侯 墨林、侯傑能、侯傑翔、侯傑勛、陳委俊、陳雅琪、侯志和 ;被告林華娥之繼承人為被告陳永成、陳永海、黃陳麗珠、 陳生財、陳美珍,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各1 份可憑(見本院訴字第3422號卷三第64頁至第85頁、重訴 658號卷三第159頁至第181頁),且該等繼承人均無向法院 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 訴字第3422號卷三第86頁至第121頁、訴字第658號卷三第 182頁至第217頁),經核均無不合,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