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74號
TCDV,107,訴,3574,2020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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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淑芳 
訴訟代理人 郭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炳源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 萬5,7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
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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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