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74號
原 告 林淑芳
訴訟代理人 郭溪泉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賴炳源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洪嘉威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