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62號
TCDV,107,訴,3062,20200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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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魏翠華 
送達代收人 袁沛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耀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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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