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魏翠華
送達代收人 袁沛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耀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1,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