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威士登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21,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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