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典
周治平
葛乃安
岳斯湧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返還土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5,640元(併見本院卷一第31頁即本院107年6 月6日107年
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原住民族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