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19號
TCDV,107,原訴,19,20200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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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典 
      周治平 
      葛乃安 
      岳斯湧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返還土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5,640元(併見本院卷一第31頁即本院107年6 月6日107年
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原住民族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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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