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97號
TCDV,107,勞訴,97,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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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周俊平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勲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呂桂蘭即佳聯企業社


      王劍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9年6月5日前,提出 被告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勞動檢查結 果,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以及 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 告。
三、原告應於民國109年6月5日前,具狀說明原告主張醫療費用 及醫療耗材費用合計新臺幣20,162元,已否扣除勞工保險局 核退之民國106年2月14日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門診治療部 分負擔醫療費用新臺幣360元,並將繕本逕送被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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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