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59號
TCDV,107,勞訴,259,2020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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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安風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豪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
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
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
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對於第
一審判決如係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
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不服,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
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體金額為何,並依該上訴利益金額核
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陳報確切之上訴聲明並如數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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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安風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