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陳秋龍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林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訴訟之裁判,其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兩造業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在本院達成 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參。
三、本院依職權認定本件已無裁定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