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林睿軒
范振鐘
蔡易道
被 告 莊吉泉
莊青澄即莊樹林之繼承人
莊福斌即莊樹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81號訴訟之裁判,其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105年8月4日判決,經當事人上訴後 ,亦經臺灣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6號判決,再經 當事人上訴,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12日為108年度台上字第 2220判決,有上開相關判決在卷可參。
三、本院依職權認定本件已無裁定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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