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9年度,70號
TCDM,109,聲判,70,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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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陳文連


被   告 阮文宗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02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39號),聲請交付
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 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欲聲請交付審判者,應於10日內委任 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之,如告訴人未委任 律師而逕自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復 按「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 件,程序始稱合法。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關於上 開規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 之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 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 ,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11月6日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陳文連因告訴被告阮文宗涉嫌詐 欺案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3月26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239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09年5月5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021號 駁回再議,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按 。聲請人雖於109年5月25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提出 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並未依法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此有卷附聲請交付審判理由



狀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之程式即屬欠缺,且屬不得 補正之事項;從而,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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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