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55號
TCDM,109,聲,185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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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家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家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 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 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 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 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 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 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 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楊家奇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 院為附表編號3 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前揭聲請, 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 ,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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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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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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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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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11日 │108年9月25日 │108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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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度案號 │年度速偵字第1560號 │年度毒偵字第3548號 │年度毒偵字第38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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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95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13號 │109年度簡字第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8月21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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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195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2213號 │109年度簡字第7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8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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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 是 │ 是 │ 是 │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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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字第7708號 │年度執字第1274號 │年度執字第6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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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 │ │
│ │第5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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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