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33號
TCDM,109,聲,1733,202005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進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進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進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2 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