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715號
TCDM,109,聲,1715,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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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金寶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9 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金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易金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確定日期│
│號│ │ │(民國) │案號 │ │
├─┼─────┼────┼──────┼────────┼──────┤
│1 │竊盜 │拘役50日│108 年1 月9 │本院108 年度訴字│108 年12月16│
│ │ │ │日 │第1637號判決 │日 │
├─┼─────┼────┼──────┼────────┼──────┤
│2 │毀損 │拘役30日│108 年7 月19│本院109 年度簡字│109 年4 月8 │
│ │ │ │日 │第199 號判決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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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