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易金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易金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金寶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 院109 年度聲字第64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 附表編號6 、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9 年度中簡字 第35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為憑。上開 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 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影本1 份附卷足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 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 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
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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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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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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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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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1日 │107年12月27日 │108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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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3476、4798、│年度偵字第3476、4798、│年度偵字第7312、12196 │
│ │5840號 │5840號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 │
│ │ │ │1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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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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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易字第124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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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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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5: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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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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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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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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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4日 │108年3月12日凌晨2時22 │108年7月24日17時20分許│
│ │ │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
│ │ │內之某時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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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7312、12196 │年度偵字第7312、12196 │年度毒偵字第3773、3971│
│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 │號 │
│ │1156號 │11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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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5日 │108年11月25日 │109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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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8年度訴字第1637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09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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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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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5: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47號裁定定應執行 │編號6-7:經本院109年度│
│ │有期徒刑2年3月 │中簡字第355號判決定應 │
│ │ │執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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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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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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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8日0時25分許 │ │ │
│ │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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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3773、3971│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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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判決字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8日 │ │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判決字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55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3月1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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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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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6-7:經本院109年度│ │ │
│ │中簡字第355號判決定應 │ │ │
│ │執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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