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457號
TCDM,109,聲,1457,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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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庭妘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訴字
第53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於本院接押訊問時經受命法官處 分命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 羈押。今被告家屬已備妥保證金,請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查, 被告另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108 年度訴字第213 號)業已判決確定,而被告亦因而於 109 年5 月1 日起以受刑人身分入監服刑,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非 本院在押人犯,本院即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職此,本案 聲請尚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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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