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
第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文忠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任職羽 捷食品有限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下稱羽捷公司)擔任送貨司機,負責送貨及收受貨款,為從 事業務之人。嗣被告因投資失利缺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 所示羽捷公司之客戶收取貨款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該 等貨款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 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條 第1項所謂「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法院對此管轄有無 之事項應依職權調查之;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日而言(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81年 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之犯罪地,參照 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二者而 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即109年4月13日時之戶籍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4樓;居所在雲林縣○○鄉○○路000 號,並無住在臺中市之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 在卷,復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遷 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復遍查所有卷證資料,並無 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時在臺中市設有居所之事實,且 被告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時,並無在本院管轄區域之在監 在押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
㈡被告雖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之羽捷
公司,惟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原本收款之款項 要在隔天早上交回公司,但我於107年3月8日早上趕著送貨 ,故沒有交回107年3月7日所收之款項,我於107年3月7日、 8日收款之款項,我本來想要一次交回羽捷公司,但後來我 於107年3月8日收完全部款項,回到我當時位在南投縣○○ 鎮○○路00號之租屋處後,我才起意業務侵占,並在該租屋 處將全部款項一次侵占入己,我於107年3月9日起就沒有去 羽捷公司上班,本案犯罪地點沒有在臺中市等語。況告訴代 理人即之前在羽捷公司擔任物流組長之吳瑞忠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陳稱:被告收款之後,應於隔天上班時回到羽捷公司將 款項交回公司,每天之款項均係如此。有時候被告會說忘記 攜帶昨天收取之款項,倘被告沒有將昨天之款項在今天交回 公司,我們會跟被告說,務必在明天一定要交回。被告之前 也有沒有當天繳回之情形,但之前的情況之後都有補交回公 司。被告自107年3月8日收完款項之後就沒有再回到羽捷公 司,亦沒有辦離職手續等語,亦與被告上開辯解如有忘記交 回款項過程相符。則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涉犯本案上開罪 嫌之犯罪地在本院轄區內。
㈢按刑法上之業務侵占係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此觀刑 法第336條第2項、第335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犯罪地,解 釋上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固為實務上一貫之見解,惟業務 侵占罪係即成犯,行為人於變更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時 ,其犯罪行為即已完成。被告涉嫌在南投縣其租屋處變更持 有其業務收取款項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時,行為即 已完成。是實施業務侵占行為時同時發生業務侵占之結果, 是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同為被告起意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處 所,與告訴人羽捷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告訴人羽捷公司在何 處受有損害均無涉。至業務侵占罪雖為結果犯,惟係以告訴 人羽捷公司之財物已否受有損害區別既遂、未遂之標準,非 謂告訴人羽捷公司之營業所在地為犯罪之結果地,附此敘明 。
㈣綜上,被告於起訴時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之 區域內,且復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涉犯本案上開罪嫌之犯罪 地在本院管轄之區域內,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 從而,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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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時間(民│收款金額(│客戶所在區域│
│ │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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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莫利豬 │107年3月7日 │1984元 │臺中市西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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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英才味亦美 │同上 │3154元 │臺中市沙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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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沙鹿東方美 │同上 │921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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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鎮南美芝城 │107年3月8日 │5552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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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萬佳鄉 │107年3月7日 │3396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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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橘園早點 │107年3月8日 │2874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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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永和豆漿 │同上 │36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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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好運弘爺 │同上 │4279元 │臺中市龍井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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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永興東方美 │同上 │2820元 │臺中市梧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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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快樂早餐 │同上 │755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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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享弘爺 │107年3月7日 │2392元 │臺中市清水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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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福興蕃茄村 │同上 │2210元 │彰化縣福興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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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彰南台中美 │107年3月8日 │3839元 │彰化縣彰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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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彰南麥味登 │107年3月7日 │155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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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康靖弘爺 │107年3月8日 │4411元 │彰化縣鹿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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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永康美芝城 │107年3月8日 │1479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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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福興美芝城 │107年3月7日 │4872元 │彰化縣福興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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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福雅巧又堡 │同上 │8797元 │臺中市西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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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師大鄉村 │107年3月8日 │1萬528元 │彰化縣彰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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