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88號
TCDM,109,易,388,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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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民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民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世民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 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 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 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 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 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年底,在臺中市某網 咖,將其所申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阿宏」之人使用。嗣「阿宏」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邱顯杰(已歿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王雅妍( 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即 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 所示之趙秀鳳,使趙秀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 地點,交付財物或匯款入胡琇雯現改名胡淨)申請開立 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騙 集團獲悉上開款項業已入帳後,又透過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並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趙秀鳳於105年11月28日(起 訴書誤載為105年11月24日)遭詐騙之款項新臺幣(下同)6 2萬元,分別轉匯至邱英豪所申請開立之渣打銀行00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他5個帳戶內。又邱顯杰為取信趙秀 鳳確有投資之事,自105年11月28日12時許,自李世民所申 辦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轉匯28萬元,至趙秀鳳向玉山商業銀 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 ,使趙秀鳳信以為真,而依邱顯杰指示,將玉山銀行帳戶內 之款項81萬元領出,並於同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000號前交與扮演女代書之詐欺集團成員王雅妍。嗣 趙秀鳳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起訴誤載為修正前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①被告承認有申 設上開彰化銀行帳戶,②上開彰化銀行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 細資料,③上開彰化銀行帳戶於105年11月28日12時31分許 ,有轉28萬元至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④趙秀鳳之前 開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三、訊據被告李世民,固坦承申設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並於105 年間,在臺中市民權路與中華路口之巨象網咖,將該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給綽號「阿宏」之人使用等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辯稱;「阿宏 」係伊在網路上認識的朋友,當時「阿宏」說要做網路虛擬 遊戲寶物的交易,要向伊借金融帳戶,伊沒有想那麼多,就 借給他了,後來伊因為換手機,沒有辦法聯絡「阿宏」,所 以就一直沒有拿回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語。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參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 816號判例)。
五、經查:
㈠、被害人趙秀鳳①於106年1月3日報警初始陳稱:我於105年10 月底,在電腦上班族聊天室認識一名自稱杜文哲的男子,並 於11月初以LINE相互連絡,杜姓男子隨即以要聘請我當助理 為由,並邀我投資博弈,我說沒資金,杜男便建議我拿房子 向他經營代書及當鋪的朋友設定借貸,我便將房契交由杜男 他朋友設定並辦理借款,11月11日我借140萬元,代書約於 當日15時拿到我上班處楠梓區久昌街306號,杜男以投資名 義叫另一名約25歲女子搭計程車來向我拿走,11月22日18時 30分,我到左營區新莊仔路802號代書處再借200萬元,杜男 又叫該女子搭車到楠梓區後昌路與慶昌街口超商將200萬再 增資,11月23日自稱代書的男子說我房子可以再借41萬5700 元,自稱代書的男子12時30分拿到久昌街306號我上班處給 我,約15時30分,那名約25歲女子又搭計程車到久昌街306 號拿走那筆錢,11月28日杜男再以補足公款為由,由我先代 墊62萬元,我到楠梓區盛昌街農會臨櫃電匯胡琇雯合庫帳戶



0000000000000解款行合庫苗栗分行,當(28)日杜男稱先 向人借款81萬2072元電匯到我玉山銀行戶頭,三筆分別為24 萬元,28萬元,29萬2072元到我0000000000000玉山銀帳戶 ,杜男要我領81萬元於16時30分在久昌街306號交由那名約 25歲女子,以補足公款等語(參警卷三第0000-0000頁), ②於106年2月19日第二次警詢中陳稱:105年11月25日一位 自稱太陽城女會計加了我的LINE主動電我告訴我說,我個人 的帳號、密碼已經可以使用,所投資的獲利已匯進我的帳戶 ,前後加總有700多萬元,但太陽城女會計說我帳戶的帳號 、密碼只有杜文哲知道,所以我不能動用我帳戶內的錢,並 告知我說杜文哲已失蹤2天,杜文哲身上有公司的公款2000 多萬元,要我請杜文哲趕快送回公司,之後我聯絡到杜文哲 ,他說因車禍當時他已經昏迷,放在車上的公款2000多萬元 在現場已經不見了,還說他很努力在湊錢,我與杜文哲通話 期間,太陽城女會計也同時與我對話,請我轉告杜文哲務必 在105年11月28日將公款補足,否則杜文哲在公司的股份將 被別人取代,並凍結杜文哲的帳戶內的錢,因杜文哲一直無 法湊足公款,並說想一死領取保險金的方式來還公司及我的 錢等等為由,我信以為真,又於心不忍,所以我在105年11 月28日9時許到楠梓區盛昌街農會,把我自己高雄市農會的 定存62萬領出匯到太陽城女會計所指定的合作金庫苗栗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胡琇雯,另外該位太陽城女會計也 在105年11月28日13時許,在LINE中告訴我說有81萬2072元 要匯到我的金融帳戶,說是要補足杜文哲欠公司的公款,我 就告訴她匯我的玉山銀行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內,事後杜文哲就隨即要我提領該筆81萬元整等語(參警卷 三第0000-0000頁)。足見邱顯杰冒稱之杜文哲係在網路聊 天中搭上趙秀鳳,再以邀請趙秀鳳投資博奕及擔任助理為由 ,騙取趙秀鳳以房契抵押借得之錢財,另以其車禍昏迷致車 內2000餘萬元公款不見為由,詐騙趙秀鳳匯62萬元入胡琇雯 之前開合作金庫苗栗分行帳戶內,幫忙補足公款,又以向人 借款81萬2072元要補足公款,分三筆先匯到趙秀鳳提供之前 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再請趙秀鳳領出81萬元交給一名女子。㈡、前開分三筆於105年11月28日匯到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 內之款項,係分別由案外人林妗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 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9萬2087元、許 玉鈴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24萬元 ,及本件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匯入28萬元(參他卷二第33 9頁、警卷二第813、867、900頁)。足見匯該三筆款項之三 個帳戶係由同一人或同一集團所管控使用,且邱顯杰請趙秀



鳳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供該三筆款項匯入,並非如起訴書所 載係為取信趙秀鳳確有投資之事,而係佯稱因2000餘萬元之 公款不見,為補足公款,向他人借款,先匯入趙秀鳳之玉山 銀行帳戶,旋於同日再請趙秀鳳領出交還。
㈢、邱顯杰①於106年6月19日在警詢中陳稱:「(問:被害人趙 秀鳳遭詐欺案中,有通知趙女匯款62萬元至某帳戶,詳細情 形為何?)趙秀鳳匯款62萬至某帳戶名稱我忘記了,但經過 是為了我要玩九州娛樂城,後來因為有贏錢,所以款項匯回 趙秀鳳的帳戶裡,九州娛樂城的帳號密碼是用趙秀鳳的名義 申請的,趙秀鳳也知情,但該組帳號密碼是我操作使用。」 等語(參警卷一第58頁),②於106年6月19日在偵訊中復稱 :「(問:你是否以杜文哲名義詐騙趙秀鳳?)應該是。」 、「(問:為何趙秀鳳款項匯入胡琇雯帳戶?)是匯入九州 娛樂城的帳戶,這網站申請帳號要以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存 摺申請,再經手機認證,就會有專屬帳密,要開始玩賭博遊 戲,必須匯錢進入網站指定帳號,胡琇雯的帳戶是九州給趙 秀鳳的匯款帳戶,趙秀鳳的帳號是由我在玩,趙秀鳳有幫我 做手機認證,她知道有這帳號,但她不知道帳號密碼,我自 己也有以邱顯杰身分開帳號,因為玩這個會認為帳號玩到後 面會被作弊,導致一直輸,所以會一直開新帳號。」、「( 問:趙秀鳳有無答應匯錢至她自己的九州帳號,讓你玩賭博 遊戲?)她當時不知道匯入的帳號是九州,她也沒答應提供 錢讓我賭博,我是跟她說投資博奕網站,沒說多少回饋金, 跟她說隨時可拿錢回來,這筆70幾萬有獲利,九州有匯款80 幾萬至趙秀鳳的帳戶,我叫趙秀鳳領出,跟她說我要拿去用 ,如投資、還我的債務,主要是王雅妍的債務。」等語(參 他卷二第326頁),③於106年8月10日在警詢中又稱:「( 問:你為什麼要指使趙秀鳳匯款到合作金庫苗栗分行胡琇雯 帳戶0000000000000內?)因為那時候我也有用趙秀鳳的資 料在九州賭博網站申請帳號及密碼,但是帳號及密碼是我在 使用,為了登入九州賭博網站從事賭博,需要先存錢進去, 所以才將九州賭博網站給我匯款的帳戶,再通知趙秀鳳請她 匯款到帳戶內。」、「(問:合作金庫苗栗分行胡琇雯帳戶 0000000000000是如何得來的?)是九州賭博網站提供給我 匯款的帳戶。」(參警卷一第73-74頁)。足見邱顯祥有以 自己名義在九州娛樂城開立帳戶玩博奕,結識趙秀鳳後,又 以趙秀鳳之名義在九州娛樂城開立帳戶玩博奕,其詐使趙秀 鳳匯入62萬元之胡琇雯前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帳戶,係 九州娛樂城提供之帳戶,後來其有賭贏,九州娛樂城即匯了 80幾萬元至趙秀鳳之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其就叫趙秀鳳



出來,亦即105年11月28日匯入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 之81萬2087元,係九州娛樂城給付予邱顯杰之彩金,該三個 匯款帳戶即前開林妗玟許玉玲、被告帳戶,均係九州娛樂 城所管控使用之帳戶,非屬邱顯杰管控使用之帳戶。㈣、被告之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自105年11月4日起 至106年3月6日止,有53筆款項進出,除了106年2月22日匯 進34萬元後,於當天領出7萬3000元外,其餘進帳,均非同 一天即領出或轉出,且每次領出或轉出後,均留有為數不少 之餘額,迄106年3月6日止,尚有1萬8725元之餘額(參警卷 二第900-903頁),此與一般詐騙集團使用之帳戶,均於所 詐款項匯入後,當日迅即提領一空之情形不同,此益徵被告 之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並非供作邱顯杰或其詐騙集團成員詐 使被害人匯款之用,況林妗玟許玉玲、被告前開三個帳戶 匯入趙秀鳳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共81萬2087元,邱顯 祥卻只叫趙秀鳳領出交還81萬元乙情,也與詐騙本質有異。㈤、從而,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應係九州娛樂城使用之帳戶 ,非屬邱顯杰或其詐騙集團成員所管控使用之帳戶,亦即非 供作邱顯杰或其詐騙集團成員詐使被害人匯款之用,也與趙 秀鳳被詐騙如附表所示財物之情節無關,此參諸胡琇雯、林 妗玟因同樣情形,已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 第144、462號判決無罪(參本院卷第35-45頁),及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845號為不起訴處分(參本院 卷第31-33頁)確定等情,可信被告並未幫助邱顯杰或其詐 騙集團成員向趙秀鳳詐欺取財。
㈥、公訴人雖請求傳訊證人趙秀鳳,以證明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 戶內之金錢,是從別的帳戶內轉入之贓款。惟趙秀鳳是被害 人,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戶也非趙秀鳳在控管使用,趙秀鳳 怎會瞭解該帳戶內之款項從何而來,況被告前開彰化銀行帳 戶之交易明細顯示,每次款項進入,均是以現金無摺存入, 而存入之日期及金額,均非趙秀鳳指控之項目或金額,且本 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因認公訴人之聲請為 不必要,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刑 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之確信。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前開 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至於被告交付前開彰化銀行帳戶給綽號「阿宏」之人,供九 州娛樂城賭金進出之用,是否涉犯幫助賭博罪嫌,則應由檢 察官另行處理,非本院得以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路逸𠗙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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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得款│詐得款項或財│
│ │ │ │方式│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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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鳳│105年11月3│趙秀鳳於105年10月底透 │面交│黃金五兩(價│
│ │日 │過社群網站「上班族聊天│ │值26萬元) │
│ │ │室」,認識詐騙集團成員│ │ │
│ │ │邱顯杰所扮演,佯稱善於│ │ │
│ │ │理財之「杜文哲」,「杜│ │ │
│ │ │文哲」並向趙秀鳳謊稱其│ │ │
│ │ │為從事博奕事業之人,並│ │ │
│ │ │慫恿趙秀鳳投資所謂博弈│ │ │
│ │ │事業,致趙秀鳳信以為真│ │ │
│ │ │,於左開時間,在高雄市│ │ │
│ │ │慶昌街、後昌街交岔口處│ │ │
│ │ │,交付黃金5兩予另案被 │ │ │
│ │ │告邱顯杰趙秀鳳不知前│ │ │
│ │ │來拿取財物之人,即為自│ │ │
│ │ │稱「杜文哲」者)。邱顯│ │ │
│ │ │杰為取信趙秀鳳,並交付│ │ │
│ │ │吉焱有限公司所開立,票│ │ │
│ │ │面金額為868,000元之支 │ │ │
│ │ │票1紙(嗣後該支票未獲 │ │ │
│ │ │兌現)予趙秀鳳作為擔保│ │ │
│ │ │。 │ │ │
│ ├─────┼───────────┼──┼──────┤
│ │105年11月 │邱顯杰復以「杜文哲」名│面交│125萬元 │




│ │10日 │義鼓吹趙秀鳳以其所有位│ │ │
│ │ │於高雄市楠梓區新昌街16│ │ │
│ │ │4號之建物,及該建物所 │ │ │
│ │ │坐落之土地,持往向融資│ │ │
│ │ │公司貸款,並誆稱投資會│ │ │
│ │ │快速回本云云,嗣由借用│ │ │
│ │ │李世宗代書名義之洪良志│ │ │
│ │ │於左列時間,和趙秀鳳聯│ │ │
│ │ │繫,使趙秀鳳信以為真將│ │ │
│ │ │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予洪│ │ │
│ │ │良志胞兄洪宏志,而貸款│ │ │
│ │ │140萬元予趙秀鳳(實拿 │ │ │
│ │ │125萬元)。嗣趙秀鳳取 │ │ │
│ │ │得125萬元後,隨即於105│ │ │
│ │ │年11月16日16時46分許,│ │ │
│ │ │在高雄市楠梓區久昌街 │ │ │
│ │ │306號,交付予自稱「太 │ │ │
│ │ │陽城代書」之告王雅妍。│ │ │
│ ├─────┼───────────┼──┼──────┤
│ │105年11月 │邱顯杰要求趙秀鳳於左列│匯款│9萬元 │
│ │16日 │時間,匯款9萬元至「九 │ │ │
│ │ │州娛樂城」所提供,由胡│ │ │
│ │ │琇雯所申請之合作金庫銀│ │ │
│ │ │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 │ │
│ │ │000000000帳戶內,供邱 │ │ │
│ │ │顯杰作為賭資之用。 │ │ │
│ ├─────┼───────────┼──┼──────┤
│ │105年11月 │邱顯杰又假藉「杜文哲」│面交│170萬元 │
│ │22日 │之名義,以資金不足為由│ │ │
│ │ │,要求趙秀鳳再增貸款項│ │ │
│ │ │,致趙秀鳳不疑有他,而│ │ │
│ │ │於左列時間,再向洪良志│ │ │
│ │ │辦理貸款2,000000元(實│ │ │
│ │ │拿0000000元),並於該 │ │ │
│ │ │日20時45分許,在高雄市│ │ │
│ │ │久昌街與慶昌街交岔口處│ │ │
│ │ │,交付現款170萬元予自 │ │ │
│ │ │稱「太陽城代書」之王雅│ │ │
│ │ │妍 │ │ │
│ ├─────┼───────────┼──┼──────┤




│ │105年11月 │邱顯杰又假藉「杜文哲」│面交│37萬元 │
│ │23日 │之名義,以資金尚不足 │ │ │
│ │ │400,000元為由,要求趙 │ │ │
│ │ │秀鳳向孫立人經營之「高│ │ │
│ │ │昇財富管理公司」借款,│ │ │
│ │ │趙秀鳳不疑有他,而於左│ │ │
│ │ │列時間,由孫立人與趙秀│ │ │
│ │ │鳳人連繫後,借款410,00│ │ │
│ │ │0元(實拿370,000元)。│ │ │
│ │ │趙秀鳳並因此需簽發票面│ │ │
│ │ │金額410,000元之借據及 │ │ │
│ │ │本票予孫立人,作為借款│ │ │
│ │ │擔保。隨後於該日15時 │ │ │
│ │ │45分許,在高雄市楠梓區│ │ │
│ │ │久昌街306號,交付現款 │ │ │
│ │ │37萬元予交付予自稱「太│ │ │
│ │ │陽城代書」之王雅妍。 │ │ │
│ ├─────┼───────────┼──┼──────┤
│ │105年11月 │邱顯杰又假藉「杜文哲」│匯款│62萬元 │
│ │24日 │之名義,又向趙秀鳳佯稱│ │ │
│ │ │發生車禍,車上放置之公│ │ │
│ │ │款24,700,000元不翼而飛│ │ │
│ │ │,尚需2,000,000元償還 │ │ │
│ │ │公司,始能保障平安,並│ │ │
│ │ │假意透漏輕生之念頭,博│ │ │
│ │ │取趙秀鳳同情,致趙秀鳳│ │ │
│ │ │不疑有他,而將定存解約│ │ │
│ │ │,並於105年11月28日9時│ │ │
│ │ │45分許,匯款620,000元 │ │ │
│ │ │至上開胡琇雯所申辦合作│ │ │
│ │ │金庫銀行苗栗分行006-01│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嗣後該款項即被分為數筆│ │ │
│ │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分│ │ │
│ │ │別轉入邱英豪所申請開立│ │ │
│ │ │之「渣打銀行帳戶」、及│ │ │
│ │ │其他5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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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