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言
選任辯護人 林耿鋕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選偵字第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治言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治言於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 選舉期間,意圖營利,與真實姓名不詳、WhatsApp暱稱「Po ker 林建成」(包子)、LINE暱稱「高雄德哥」共同基於供 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 年11月中旬 起,由被告以其手機搭配LINE、Telegram等通訊軟體作為聯 絡工具,接受賭客使用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下注,再轉 交「Poker 林建成」或「高雄德哥」,以本屆總統、副總統 選舉結果為賭注,其賭博方式為:下注金額新臺幣(下同) 2 萬元至50萬元不等,以蔡英文讓韓國瑜50萬至80萬不等票 數之盤勢,如賭客押注10萬元,而蔡英文勝選且領先一定票 數,「Poker 林建成」、「高雄德哥」即須支付9 萬5000元 彩金(即5 %水錢),反之,如賭客未押中,賭資全歸「Po ker 林建成」或「高雄德哥」所有,被告均得從中向賭客每 注抽得價差之獲利,被告以此方式自108 年11月中旬起至同 年12月10日止,接受證人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 、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私人訊息方 式向被告下注簽賭,下注金額總計約137 萬元,言明選舉結 果出爐始結算、交付賭金。嗣於108 年12月10日上午11時許 ,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街00號 被告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iPHONE手機1 支(SIM 卡門號 :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而悉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 博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 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 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 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⑴被告坦承施全富、賴 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以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 果向其賭博財物之事實;⑵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 佑、林育正於警詢時證述渠等於上揭時間,以上述方式,用 本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向被告下注簽賭之事實;⑶被告 與「Poker 林建成」、「高雄德哥」、施全富、賴宏諱、吳 冠宏、葉柏佑、林育正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Telegram訊息 翻拍照片,及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Telegram群組 「背水一戰」群組訊息截圖,可見被告於LINE群組「撲克海 外百勝營」傳送文字:「有人要買魚的嗎?這邊可以收…」 等訊息,另於Telegram群組「背水一戰」傳送文字:「還有 人要加碼的嗎?」、「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 賺一點水」、「買菜讓60 w票現金0.95」、「有人要下菜嗎 ?」、「(Pok 潘育侖〈捲毛〉傳送文字:『你們趕快去高 雄找這個盤』)你幫我找…水給你賺」等訊息,被告亦於警 詢時坦承上開「買魚」之意就是下注韓國瑜,而上開LINE群 組人數達312 人,是以被告積極尋求下注之賭客,被告再轉 向「Poker 林建成」或「高雄德哥」下注,從中賺取差額, 顯見被告有從中牟利;⑹扣案之上開手機1 支等,為其論據 。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 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第15屆總統 、副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下注簽賭,其再轉向LINE暱稱「高 雄德哥」及Whatsapp暱稱「包子」、「Poker 林建成」之證 人林建成(涉嫌賭博部分另案偵辦中)下注之事實,惟堅決 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 我只是幫忙朋友下注,沒有獲利,且群組內是在討論韓國瑜 勝選的機率,我才開玩笑你們是否敢下,並沒有招攬投注等 語。辯護人則辯稱:被告於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傳 送文字:「有人要買魚的嗎?」,僅是對看好韓國瑜選情卻 不敢實際投注韓國瑜勝選之嘲諷用語,且該群組僅是聊天性 質,未有因被告發言而向被告表示要投注;至於Telegram群 組「背水一戰」是被告與友人在內討論選情,有人詢問哪邊 賠率較好,被告始在該群組內提供他人開出的賠率,再由被 告一起下注,況被告向施全富等人有傳達「僅幫忙下注,不
背帳」之訊息,與一般自己決定盤口賠率情況大不相同,無 法證明被告有圖利之意圖;又被告於Telegram群組「背水一 戰」傳送文字:「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賺一 點水」、「買菜讓60 w票現金0.95」、「有人要下菜嗎?」 、「(Pok 潘育侖〈捲毛〉傳送文字:『你們趕快去高雄找 這個盤』)你幫我找…水給你賺」之訊息,從上述訊息前後 內容整體觀之,是因該群組全都看好蔡英文選情,故有人起 鬨提出大家各自以「賭客」身分去尋找不清楚選情、被特定 媒體影響而想投注韓國瑜勝選的人來對賭,實則上開對話最 後也完全沒有實現,且如果真的有這種賭盤,被告表示可以 向他下注,讓找到該賭盤的人賺水錢,實非被告開設賭盤, 請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
五、經查:
㈠按犯刑法第268 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犯行,須行為人主動聚集 多眾,且該等多眾具有不特定性,可隨時增加、退出人數, 始屬之;另按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須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賭博場 所或邀約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且行為人意圖營利之內容,必 附麗於供給賭博場所等行為之上(例如收取租金、抽頭金等 ),方能以該罪論擬,倘行為人之獲利,全數藉由參與賭博 以射倖行為而來,復未片面更易(調低)賠率設定,此與向 押中賭客按次收取抽頭金之行為應有所不同,即非該法條所 謂「意圖營利」之情形。易言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賭博 罪係從自己賭博行為獲得利益,同法第268 條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或聚眾賭博罪,係從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即他人 之賭博行為獲取利益。
㈡而被告於108 年11月間起,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 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legram通訊軟體,以第 15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賭注下注簽賭,其再轉向LINE 暱稱「高雄德哥」及Whatsapp暱稱「包子」、「Poker 林建 成」之林建成下注之事實,為被告所坦認,核與施全富、賴 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於警詢時證述、證人林建成 於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以上見選偵字卷第73頁至第77頁 、第91頁至第95頁、第101 頁至第105 頁、第115 頁至第11 9 頁、第129 頁至第132 頁、本院卷第176 頁至第180 頁) ,並有被告與「高雄德哥」之LINE通訊內容截圖、被告與施 全富(暱稱:全富Pok 施)之LINE、Telegram通訊內容截圖 、被告與賴宏諱(暱稱:宏諱賴)、吳冠宏(暱稱:Pok Fo k ryan吳冠宏)、葉柏佑(暱稱:Pok 小葉〈Suede5〉)、 林育正(暱稱:Pok 林育正〈小貝〉)Telegram通訊內容截
圖、被告與林建成(包子、Poker 林建成)WhatsApp通訊內 容截圖附卷可稽(以上見選偵字卷第26頁至第31頁、第33頁 、第35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 69頁、第71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㈢惟施全富警詢時證稱:被告在Telegram提到「別人我出讓80 萬票、你自己人,就一樣讓60」,意思是我跟被告是友好的 朋友,他願意以蔡英文讓60萬票的盤口讓我向他上面的組頭 下注,但賠率還是跟讓80萬票一樣,但還沒講到賠率,我不 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他開多少 我就下多少等語(見選偵字卷第75頁至第76頁)、賴宏諱於 警詢時證稱:我有向被告下注30萬元賭蔡英文贏,其中10萬 元是賭蔡英文讓60萬票、20萬元是讓50萬票,「讓票數」及 「賠率」是被告向他的組頭問到後跟我講的,我不清楚被告 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他只有跟我說他組 頭一個在臺北、一個在高雄,被告有說抽0.05的水錢,就是 我下注30萬元如果都贏的話,彩金就是28萬5000元,其中的 1 萬5000元就是水錢,但被告說是由他的組頭收走,被告說 是幫我們下,從中沒有營利,就像被告訊息所載等語(見選 偵字卷第93頁至第95頁)、吳冠宏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向被 告下注2 萬元賭蔡英文讓60萬票,被告有跟我說我下2 萬元 ,如果蔡英文勝選且領先一定票數,我就可以拿到彩金1 萬 9500元或1 萬9000元,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 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字卷第103 頁)、葉柏佑於警 詢時證稱:我有下注15萬元,蔡英文讓50萬票,賠率0.95, 就是蔡英文如果贏韓國瑜50萬票就算我贏,可以獲得14萬25 00元,剩下0.05就是水錢,但是被告是跟我說他幫我下注, 水錢是給別人收,但是是誰收我就不清楚了,被告在Telegr am說他只是幫我下注,沒賺任何價差,被告問我是否同意, 我回覆被告同意,我不清楚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 游盤口不同等語(見選偵字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林育 正於警詢時證稱:我有下注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賭盤, 我下注50萬元賭蔡英文贏,只要蔡英文贏韓國瑜50萬票以上 (即讓票數50萬),我就可以贏得彩金,但彩金金額被告還 沒跟我說,不過依市場價應該是乘以0.95,我不清楚0.95的 抽成是何人收走,我與被告在Te1egram提到「菜讓50、1.95 、要下蔡、你那可以收喔」、「++我要下50萬蔡」,是我要 賭蔡英文讓票50萬,賠率是0.95,我最後有跟陳治言下注50 萬元成功,被告抽成多少應該要看被告怎麼跟組頭講,獲利 部分我不清楚,被告沒有跟我講他水錢的部分要怎麼算,我 不知道被告開給我的讓票盤口是否與上游盤口不同等語(見
選偵字卷第130 頁至第131 頁),均證稱不知道被告有無因 接受渠等投注獲得任何利益。另被告確有向施全富、賴宏諱 、葉柏佑、林育正傳送「再次重申一下、之前買菜的單,我 只是純粹幫你們買,沒有賺任何價差,如果不幸對方跑了( 機率不高,因為之前都有合作過),我不負責背帳哦,但如 果不幸我們輸了,還是一樣要給對方錢(機率不高,差不多 是核電廠爆炸的機率),因為我們勝算高所以也不先跟你們 收買菜的錢。如果沒辦法接受以上的條件,可以現在取消之 前下注的單。如果同意請回覆同意。如果要取消請回覆取消 」之訊息,復於108 年11月1 日就林育正詢問:「菜讓50、 1.95、要下蔡、你那可以收喔?」,被告回以:「我不是收 …別人有在收」、「高雄德哥」,林育正即答以:「++我要 下50萬蔡」,此有手機通訊內容截圖可佐(見選偵字第30頁 至第31頁、第33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3頁至第44頁、第 42頁)。則依上述證據,均未能證明被告有接受施全富、施 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下注、企圖 獲利之情事。
㈣再林建成於審理時證稱:被告透過通訊軟體問我要不要以第 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跟他對賭,我就開賭盤給被告,我記 得是開蔡英文讓50萬或60萬票給韓國瑜,被告下注10萬元, 開票結果蔡英文贏超過50萬票,要賠被告9 萬5000元,我沒 有因為被告下注另外給被告分紅或是紅利,也沒有跟被告說 可以把賭盤在往下發給其他人,然後可以從中獲利,我就是 很單純的直接跟被告對賭,後來有從蔡英文讓50萬票提高到 讓60萬票,賠率都是下注1 萬元賠9500元,被告沒有說他是 幫其他人下注,開盤之後,我沒有給被告紅利或金錢以外的 回饋等語(見本院卷第176 頁至第180 頁),復依被告與林 建成之Whatsapp通訊內容,被告確曾於108 年11月24日傳送 「你那邊一樣是讓500,000 票嗎?」之訊息(見選偵字卷第 71頁),可見被告就接受施全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 、林育正等人下注後,轉而向林建成下注,並未變更投注內 容及賠率,更何況自被告與LINE暱稱「高雄德哥」、與林建 成之Whatsapp通訊內容(見選偵字卷第26頁、第69頁、第71 頁至第72頁),亦僅見被告向其投注之表示,未曾提及與被 告就所贏得賭金如何分潤之細節,亦難認被告與該「高雄德 哥」及林建成有何圖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 。
㈤至於被告於通訊軟體群組發送之訊息:
⑴被告雖有於LINE群組「撲克海外百勝營」傳送:「有人要買 魚的嗎?這邊可以收…」之訊息,然自該群組成員隨即回以
:「帥氣……」、「我猜買魚年齡應該超過50」之訊息(見 選偵字卷第25頁),復參以選前賭盤均是蔡英文讓票韓國瑜 若干票數,可見蔡英文當時選情看好,是被告辯以此為嘲諷 看好韓國瑜選情卻不敢實際投注韓國瑜勝選之用語,應可採 信。
⑵另在Telegram「背水一戰」群組,被告於108 年9 月24日有 傳送「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之訊 息,然在該訊息之前,群組內成員在討論當屆總統大選:「 還有得下蔡?」、「說原來已經滿了,超靠背,他說候補先 說金額,看有沒有加開,有確定再收」、「問題是找不到下 韓的人」之訊息,被告亦回以:「找死忠粉絲…他們都一定 下魚的」等不看好韓國瑜選情之內容,接著有該群組成員發 送訊息「所以如果現在找到一個要下80萬的韓粉是不是就贏 好了」、「是,找一個800 萬的搞不好更薛。有陳大哥」、 「那現在大家的工作應該是去尋找有錢的韓粉」,被告始回 以:「我覺得我們自己起一桶」、「各自去接單,接的單要 背帳,也可以賺一點水」(見選偵字卷第141 頁至第144 頁 );再被告於108 年10月27日雖有回覆暱稱「Pok 潘育侖( 捲毛)」所發送「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之訊息:「你 幫我找…水給你賺」,惟暱稱「Pok 潘育侖(捲毛)」前於 同月26日發送「不是說高雄都一直有蔡讓20萬的盤」之訊息 ,被告回以「有這種盤…我先下100 」,暱稱「Pok 潘育侖 (捲毛)」又發送「你們趕快去高雄找這個盤」,被告始再 回覆「你幫我找…水給你賺」(見選偵字卷第146 頁至第14 7 頁)。則自上述群組內成員通訊內容整體來看,應是當時 蔡英文選情大好,以賭客之立場不可能投注韓國瑜勝選,被 告顯係以玩笑之意要群組成員找尋願意下注韓國瑜勝選之賭 客,或者願意以蔡英文讓韓國瑜20萬票之賭盤,更與檢察官 所指此為被告與「高雄德哥」、林建成以蔡英文讓韓國瑜50 萬至80萬不等票數之盤勢讓賭客押注並因而牟利之證據無關 。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接受施全 富、賴宏諱、吳冠宏、葉柏佑、林育正等賭客透過LINE或Te legram通訊軟體下注簽賭,有何營利之意圖,或與「高雄德 哥」及林建成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犯意聯 絡,被告所為自難以刑法第268 條之罪名相繩。則既無積極 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揆諸上開法律及說明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珍提起公訴,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