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83號
TCDM,109,撤緩,8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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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欽隆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
執緩字第944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欽隆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欽隆因詐欺案件,前經最高法院於 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106年 度偵字第2194號)處有期徒刑1年(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向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緩刑期間內 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0月30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 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6年4月21日、同年月25日 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9年1月30日以109年 度訴字第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下稱後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 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2款、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周欽隆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臺中 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執行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程序上於法並無不合。



(二)本件受刑人因前案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罪),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緩刑 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8年10月30日經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 106年4月21日、同年月25日故意犯詐欺案件,另經後案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述各案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於緩 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11日中檢增碩108執緩944字 第1099046153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核與刑法 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依法撤銷受刑人前 案之緩刑宣告。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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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