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77號
TCDM,109,撤緩,7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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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68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107年度執緩字第
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 107年5月25日以107年度簡字第66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 刑2年,緩刑條件為受刑人應給付被害人魏人瑋新臺幣(下 同)2萬9000元、廖宇鳳2萬6000元、張佑平1萬4000元,並 於107年6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按期履行緩刑條件, 經聲請人傳喚說明時,表示僅支付各被害人二次各3000元之 分期款,嗣因經濟關係,即未再繼續還款,被害人魏人瑋及 廖宇鳳因此均請求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受刑人所為已合 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 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 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定有明文,而上開條文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 否之權限,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 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以判斷原宣告之緩刑,是否已難收 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另所謂「情節重大 」,則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 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 情事而言(該條立法理由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凱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7年5月25日以10 7年度簡字第66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緩刑條件 為受刑人應給付被害人魏人瑋2萬9000元、廖宇鳳2萬6000元 、張佑平1萬4000元,並於107年6月2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 迄今僅償還各被害人二次各3000元之分期款等情,固有前開 案件刑事判決,及被告、被害人魏人瑋、廖宇鳳之執行筆錄 在卷可稽。惟①受刑人已於緩刑期間償還各被害人二次各30 00元(亦即每人6000元),足見其並非完全無履行賠償之意



願與行為。②受刑人在本院訊問中陳稱:「(問:之前經本 院107年簡字第66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並且 要向三位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有無照緩刑條件履行?)我 有對三位被害人各支付二期,因為後來經濟狀況不佳所以沒 有繼續支付」、「(問:為何經濟狀況不佳?)我公公癌症 ,我有三個小孩要撫養,分別為1、3、4年級。」、「(問 :目前有無在工作?)因為公公蔣火祥之前做治療,我要帶 他去醫院,所以我就在家裡做手工,順便照顧他,後來公公 於109年3月10日去世,我現在有找兼職的工作,因為小孩要 接送,一個月收入1萬4000元。」、「(問:目前有無辦法 再還被害人錢?)他們說要一次還,我沒有辦法,我只能用 分期。」、「(問:你之前用何方式還錢?)我是到郵局匯 款,後來我手機遺失,匯款資料也不見,我沒有留下我匯款 收據。」等語(參本院卷第28-29頁)。足見受刑人原係因 為經濟困窘,方無法繼續還款,目前則因受限於未按期還款 視為全部到期無力一次還清,且被害人等之匯款資料也已遺 失,而無法還款,並非顯有負擔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另參 諸被害人張佑平於聲請人以電話詢問其意見時,表示沒有要 聲請撤銷緩刑,被害人魏人瑋於本院具狀表示不想再追究( 參本院卷第21頁),及受刑人迄未再犯任何案件(參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本院因認本件情節非屬重大 ,難謂受刑人無改過自新悛悔之意,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 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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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