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孚源
劉岱倫
劉添成
古信榮
郭壬海
仲建德
仲林英華
馮靜芝
劉采宴
劉政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
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收受賄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孚源等因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選偵字第128 號、10 8 年度偵字第7928號為緩起訴處分,分別於民國108 年3 月 19日、108 年4 月18日確定,109 年3 月18日、109 年4 月 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賄款,係被 告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孚源、劉岱倫、劉添成、古信榮、郭壬海 、仲建德、仲林英華、馮靜芝、劉采宴、劉政國因妨害投票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10人犯 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明確指證行賄者之行賄犯行 ,且已繳回所收受之賄賂,犯罪後態度良好,僅係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當知戒慎警惕,而以107 年 度選偵字第128 號、108 年度偵字第79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被告10人 妨害投票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各該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1963號 、第2600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 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收受賄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分 別係被告10人所有,因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10人供承 在卷(見107 年度選偵字第128 號偵卷一第105 頁至第109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第189 頁、第213 頁至第215 頁 、第239 頁至第241 頁、第293 頁至第295 頁、107 年度選 偵字第128 號偵卷二第248 頁、第268 頁),復有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9 份、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被告 │收受賄款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陳孚源 │2,000元 │
├──┼────┼──────┤
│ 2 │劉岱倫 │2,000元 │
├──┼────┼──────┤
│ 3 │劉添成 │2,000元 │
├──┼────┼──────┤
│ 4 │古信榮 │6,000元 │
├──┼────┼──────┤
│ 5 │郭壬海 │1,000元 │
├──┼────┼──────┤
│ 6 │仲建德 │ │
├──┼────┤8,000元 │
│ 7 │仲林英華│ │
├──┼────┼──────┤
│ 8 │馮靜芝 │2,000元 │
├──┼────┼──────┤
│ 9 │劉采宴 │2,000元 │
├──┼────┼──────┤
│ 10 │劉政國 │6,000元 │
├──┼────┴──────┤
│合計│3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