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30號
TCDM,109,單禁沒,23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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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凱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1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壹包重量零點參玖公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柒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108 年5 月25日1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 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查獲 被告游凱逸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3 月25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9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 第2 項定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9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2 包(總毛重1.03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 案照片及衛生福利部108 年7 月3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 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2285號第22頁至24頁、27頁、 46頁),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 之毒品,係屬違禁物,是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 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 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



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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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